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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草案或纳入规范大股东减持细化条款 201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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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6 11:5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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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DC-19 于 2017-3-16 11:53 编辑

证券法修订草案或纳入规范大股东减持细化条款

                                                                                                                                                         2017年03月16日 08:37作者:唐莹莹来源:编辑:东方财富网




【证券法修订草案或纳入规范大股东减持细化条款】《证券法》修订草案中拟增加对该项条款的表述,对大股东减持的范围有明确规定,包括对大股东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IPO(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进行减持的,其持股比例、期限,卖出时间、数量、方式等。按照监管思路,大股东减持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影响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澎湃新闻)

  2017年3月7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全国政协经济组驻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正在研究进一步规范大股东减持。

  据澎湃新闻了解,有望在今年4月提交人大常委进行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有望纳入规范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下统称“大股东”)减持的细化条款。


  现行《证券法》中,对大股东减持并没有特别细化的说明。仅是笼统地表述为,依法发行的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据澎湃新闻了解,《证券法》修订草案中拟增加对该项条款的表述,对大股东减持的范围有明确规定,包括对大股东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IPO(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进行减持的,其持股比例、期限,卖出时间、数量、方式等。

  据了解,按照监管思路,大股东减持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影响证券市场交易秩序。

  业内人士认为,未来对于大股东减持或有更明确的规定出台。

  2015年7月8日,因A股市场遭遇剧烈波动,证监会出台临时性措施“18号文”,规定大股东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在“18号文”的半年“有效期”到期前,2016年1月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对大股东减持作出一系列限制。

  《规定》重点就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这一特定途径减持股份作出细化要求,且受限范围不包括其通过二级市场购入的股份。《规定》要求,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其次,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随着市场走出剧烈波动阴影,关于大股东减持的常态化规范措施也在酝酿之中。市场也预期,规范大股东减持的一些大框架有望被纳入《证券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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