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现代文化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文化
查看: 151|回复: 0

深圳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将调整 有意见这样提2018-08-09

[复制链接]

2590

主题

0

回帖

8396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8396
发表于 2018-8-9 10:5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方现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欢迎您的加入!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深圳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将调整 有意见这样提

2018-08-09 07:01 来源:南方网 张玮

字号减小字号增大

孩子午托如何解决、如何规范管理,多年来一直是深圳市民关注的话题。资料图片

  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张玮)“校外午托机构究竟属于什么性质”多年来在深圳坊间颇有争议,而今后这一性质将被确定为两种类型,即以营利为目的就进行商事登记,以非营利为目的就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8月8日,由深圳市法制办起草的《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新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各界可于9月6日前反馈。

  该办称,《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原办法”)自2008颁布实施至今已10年,目前不论是结合中央“放管服”改革、上位法的新规定,还是近年来深圳有证校外午托机构数量远无法满足日益递增的校外午托学生需求等实际情况,都亟需对原办法进行完善。

  “以申请登记流程为例,原办法设定了前置行政审批,环节较多、耗时较长,不利于深圳校外午托行业、市场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有证的校外午托机构数量极其有限。此外,‘原办法’在校外托管机构设立的性质、申请流程、事中事后监管、执法查处等方面均存在不完善之处,导致缺乏执行性。”该办相关负责人说。

  事实上,今年3月,该办已发布了对“原办法”的立法后评估报告。报告称,2009年至2017年12月,通过深圳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区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校外午托机构共有199家。而此前深圳市城管部门提供的公开数据显示,目前深圳有6300多家校外午托机构。这也意味着,合法有证的占比仅4%左右。

  “根据比对相关数据,假设可以自由选择校内托管服务和校外托管服务,更多学生家长愿意选择校内托管。”报告建议,深挖校内潜能,立足于校内解决大部分学生午托问题,推进形成“校内保基本、校外多选择”的学生托管服务方式。

  而这一建议,在此次修订中得到体现,该办称,修订方案主要突出体现两个方向,一是坚持以“校内为主、校外为辅”的原则发展学生托管服务,为学生提供方便;二是针对校外托管机构,改变原有规定,将按照设立目的分为两种类型,即“以营利为目的的进行商事登记”和“以非营利为目的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据悉,按照“原办法”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今后也要符合“新办法”的规定,为确保新旧规章之间的顺利衔接和稳定过渡,该办称,届时自“新办法”生效之日起1年内,仍达不到“新办法”规定条件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结论将被定为“不合格”。

  ■修改焦点

  ▶焦点一

  校外午托机构审批登记流程可否简化?

  新办法:拟取消前置行政审批环节

  关于校外托管机构性质的争议,多年来从未停息过。“原办法”只允许校外午托机构举办者设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新办法”参照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针对校外托管机构所提供的是就餐、午休、晚托等托管服务的性质,对“原办法”进行了调整,拟允许举办者按照“机构是否以营利为成立目的”来自行选择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这样可致力于逐步减少目前‘黑午托’数量,让‘黑午托’择机转正,纳入政府监管视线。”该办解释。

  此外,在校外托管机构的申请登记流程上,“新办法”拟取消校外托管机构申请登记的前置行政审批环节,只要求依法依规进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清算等。但为了确保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规定校外托管机构必须符合食品经营、消防条件后才可以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焦点二

  校外托管该由哪些部门管理?

  新办法:教育部门将不再作为主管部门

  多年来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实施对校外午托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政策统筹,但鉴于校外午托机构提供的服务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服务而非教育教学行为,涉及消防、卫生、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等专业领域,这些领域不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范围,该部门本身也不具备对这些领域作出判断的职责和能力,难以实施有效的审批和监管,因此“新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中规定市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的内容。

  而基于《食品安全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均颁布实施,为促使规章和政策更好衔接和落实,“新办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消防部门应会同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食品安全和消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分别制订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条件指引和消防条件指引。

  同时,针对“原办法”实施多年来,在信息共享、责任分配、联动配合等方面缺乏有力抓手,各部门间协调力度不足,“新办法”拟规定,在监管环节应搭建联动机制,使各部门形成合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包括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年度检查,畅通投诉推送机制。

  ▶焦点三

  校外托管机构可否进行有偿教育辅导?

  新办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可开展相关活动

  由于目前不少校外托管机构为了更有效利用机构场地、节约成本等实际经济效益,不少提供除了托管服务以外的有偿教育辅导、培训等服务。对于这一现状,“新办法”并未一概禁止,而是提出,该类服务需要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审批,并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焦点四

  家长之间是否可互助提供托管?

  新办法:托管学生数不满8人的可不登记

  由于目前调查发现,学生家长之间存在相互为子女及其同学提供善意托管协助的实际情况,但托管的人数和规模都比较小,基于保护友好睦邻和好意施惠等邻里关系,以及从社会管理的成本和效率考虑,“新规定”拟参照借鉴《深圳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中的立法思路,认为托管学生数不满8人的,受托家长可以不登记设立校外托管机构。

  但“新办法”同时也强调,提供托管的行为是一种委托与受托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要求受托家长和委托学生监护人之间应当签订托管协议,并且要确保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休息、就餐环境,尽到管理责任。

  ■四种方式提意见

  (一)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的“法规规章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85室(邮政编码: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zouhh@fzb.sz.gov.cn

  (四)关注“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在“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法规规章”留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南方现代文化论坛 ( 粤ICP备2022009442号-1 )

GMT+8, 2024-5-7 15:28 , Processed in 0.052000 second(s), 23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