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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2017年度涉互联网十大案例 非法倒卖个人信息超过500条获刑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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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2017年度涉互联网十大案例非法倒卖个人信息超过500条获刑

2018-08-07 06:49 来源:南方网 祁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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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网讯 (全媒体记者/祁雷 通讯员/潘玲娜 文靖之) 6日,省高院发布2017年度涉互联网十大案例,内容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等领域,及时回应了社会广泛关注的网约车、网络盗窃、微信外挂程序支付、网络代驾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

  目前广东互联网用户数超8000万,互联网工业产业链聚集广东,潜在涉网络司法需求体量庞大。近年来广东法院涉互联网案件持续增强,新类型涉互联网案件不断增多,给社会治理模式和司法审判方式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广东高院审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涉互联网案件存在侵权赔偿数额计算难、电子物证数据恢复难等特点,法院需要不断了解行业的运作规律,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裁判规范互联网有序发展的作用。

  手机植入暗扣费软件按盗窃定罪

  2010年11月,任某、郑某某、汪某某等人成立深圳市信联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信联公司”),利用监管漏洞,勾结软件方案商、手机制造商或内部员工在相关手机软件中植入暗扣费软件,在手机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订制增值服务,秘密扣取手机用户话费共计6726.9万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虽然其针对某一用户的窃取金额尚未达到较大,但侵害范围大,非法获利总额达数千万元,其目的行为触犯了盗窃罪,其手段行为又触犯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择一重罪处罚,故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点评:被告同时触犯了多个罪名,类似案件定罪不一,往往以涉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定罪,未能完整反映其罪责。

  非法获取苹果ID

  500条以上构成犯罪

  黄某聪、魏某飞将从他人处非法获取的大量苹果手机用户信息(机主姓名、苹果ID、手机号码等)发送给下家用于解锁,并将解锁成功与否的信息向上家反馈,以此赚取费用。公安人员从二人电脑共提取涉案信息1273条。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该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500条以上即构成犯罪。二人长期大量倒卖上述信息给他人解锁,超过定罪标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获刑。

  点评:本案例将苹果手机账号、密码等信息归类为“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并据此定罪量刑,是司法解释施行后我省法院最早适用新规定的案例之一,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制作微信外挂程序

  构成犯罪被惩处

  2015年1月开始,张某、刘某旭未经腾讯授权,开发出《果然叼》《玩得溜》软件,可实现微信多开等功能。后二人设立网站宣传及批发销售上述软件,非法销售所得累计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张某、刘某旭的行为不仅为少数微商的恶意营销提供了便利条件,更是严重破坏了微信这一社交软件的平台生态环境和严重干扰了网络虚拟世界的正常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二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应予惩处。

  点评:本案是全国首宗微信外挂案件,对正确厘清涉“微信”等新型网络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盗窃游戏装备行为

  被认定为盗窃罪

  “传奇世界2”登录卫士手机APP刚投入市场不久,许多玩家不知道通过该APP快捷授权他人登录某一账户的同时,还会让他人获得控制与授权账户的账号、密码均不相同的其他捆绑账户的权利。2015年,杨某纠集陈某、李某,利用前述认识误区,偷偷进入卖家其他的捆绑账户,迅速转移或者抛售该账号内的虚拟财产,将交易所得占为已有,至案发时盗窃24次,被盗虚拟财产合计人民币14.3万元。法院依据《刑法》规定,认定为盗窃罪,对杨某等人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点评:窃取网络虚拟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一直没有明文规范。本案系2017年《民法总则》将计算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后,第一例保护虚拟财产的大要案。本案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系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提升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力度。

  黑客窃取苹果ID

  获刑3年

  2015年5月起,肖某先后接受12名客户的订单,在没有获得手机绑定ID用户的同意下,肖某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利用网上租用的“钓鱼网站”和“XSS”方式非法获取进入苹果官方服务器的ID密码,对手机与ID进行解除绑定的操作,从中收取费用。截至2016年6月,肖某采用上述手段共破解174台苹果手机ID,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余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肖某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依法惩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点评:苹果手机ID密码可以在任何计算机终端使用,是用于确认用户在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权限的数据,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本案例对于打击类似犯罪,保护智能终端用户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通过刷单做推广

  法院不支持

  乐点公司与唯品会签订了《网络推广服务框架协议(通用版)》,约定由乐点公司为唯品会指定的“唯品会APP”或网站提供广告推广服务,后双方因如何计算推广费的有效激活量产生争议。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唯品会对乐点公司所主张的结算数据进行提取然后进行反作弊监测,结果显示该数据存在大量收货地址虚假、电话空号、收货人姓名虚假等问题。上述情形既符合唯品会在网页公告的异常刷单行为,亦符合协议规定的“推广数据出现远远异常于正常水平的情况”,故采信唯品会主张的数据。

  点评:本案为涉电子商务服务合同纠纷,类型新,对于当事人约定条款的效力、电子数据有效性的认定、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恰如其分的法律评价和裁决,对司法实践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也对规范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

  代驾中发生事故

  代驾公司赔偿

  王某在亿心公司开发的“e代驾”平台申请代驾服务,吴某作为代驾司机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全责。承保案涉车辆车损险的平安保险公司在向王某赔付后,向亿心公司及吴某主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至法院。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亿心公司在与王某达成的代驾服务协议上盖章,事故后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实际参与了代驾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吴某须持“e代驾”标识证件在亿心公司的管理和约束下提供服务,具有职务行为外观。再次,代驾收费标准由亿心公司制定,吴某无议价权。因此,吴某与亿心公司应属雇佣关系,吴某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亿心公司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点评:本案在查明网络代驾服务模式的基础上,梳理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了各方主体在网络代驾服务中的权利义务,既保护了网络代驾所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又对网络代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

  网红发布色情信息被封

  法院支持

  陈某系腾讯的签约艺人,在该公司运营的网络直播平台担任主播。陈某在直播中发布色情信息被永久封停直播权限。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依照运营商制定、行为人认可同意的《×××主播违规管理规则》,对在频道内发布色情淫秽信息的,可以处以频道锁定或永久封停等处罚措施。陈某实施了以语言方式发布色情淫秽信息的行为,应受处罚。

  点评:净化网络环境成为全社会共识,法院在处理涉及评价网络活动参与人行为的案件时,应当从维护社会公德、尊重公序良俗出发,对社会行为发挥良好指引作用。

  滴滴司机被罚3万

  法院判定交委错了

  2016年,一乘客通过“滴滴打车”APP约蔡某驾驶自有汽车(非营运)将其送到目的地。广州市交委认定蔡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处3万元罚款。经复议,广州市政府维持该处罚,蔡某诉至法院。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广州市交委将当时法律性质并不明确的“网约车”定性为“非法营运”,属适用法律错误,且明知“网约车”是“滴滴平台与司机”合意为乘客提供服务的共同行为,仅处罚司机而不处罚网约车平台,属选择性执法,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故判决撤销市交委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市政府行政复议。

  点评:对于刚刚出现,尚无法律、法规规范的互联网+新业态“网约车”,行政机关可以从提供服务或者指引的角度,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序经营,而不应当牵强套用其他法律规范进行处罚。

  执行发现没财产?

  网站也值钱!

  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畅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在执行阶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了解到畅悦公司名下网站仍在运营,并有广告收入。法官通过搜索引擎查出网站运营商,并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及协执文书邮寄运营商阿里云公司。2017年9月12日,运营商协助查封上述网站域名并限制登录。9月18日,法官接到被执行人来电询问如何履行义务,随后将全款打入法院账户,该批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点评: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号等虚拟载体的经济价值高涨,应当列入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执行。在发现被执行人有上述网络财产时,通过运营商协助法院查封,可直接影响被执行人的正常经营收益和商誉,从而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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