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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院受理“王庆玉国家赔偿案”,此前申请被大连中院驳回 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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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2 16:2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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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DC-31 于 2018-6-22 16:29 编辑

辽宁高院受理“王庆玉国家赔偿案”,此前申请被大连中院驳回

2018-06-22 15:44

6月22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大连商人王庆玉代理律师处获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在本月初正式受理王庆玉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今年4月,辽宁大连中院曾驳回王庆玉12.7亿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此前,封面新闻曾对王庆玉申请国家赔偿一案进行报道。王庆玉是原大连知名水产养殖企业玉璘公司的创始人。2009年,玉璘公司因欠小股东债务4000万元被大连市中院查封,后大连中院将玉璘公司海域、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进行拍卖。


   王庆玉及其代理律师认为,玉璘公司资产接近10亿元,大连中院因4000万元债务而将资产10亿元的公司查封,超过了法定查封范围。法院在查封过程中,禁止玉璘、塞里岛两公司经营,导致公司遭受严重经营损失。


   此外,王庆玉还表示,大连中院未依法对查封物评估导致评估价值过低。国家赔偿申请书中表示,玉璘公司价值2.0854亿元的海域使用权被以4224万元价格拍卖,9.9019亿元的土地和房屋被以2.0357亿元的价格拍卖。


   2018年1月16日,王庆玉向大连中院提起12.7亿元国家赔偿,包括玉璘公司所拥有的海域使用权市场价与拍卖差价1.66亿元,公司房屋、土地市场价与拍卖差价7.86亿元,灭失的海底存货价值3.1亿元,冷库海产品等686万元。


   4月24日,大连市中院官方微博发布了对王庆玉国家赔偿申请的决定。大连中院在决定中称,目前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仍处于存续状态,王庆玉不是玉璘公司和塞里岛公司的权利承受人,为此,其不能代表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申请国家赔偿;且该案所涉执行案件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不符合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的法定申请条件。


   在国家赔偿申请被大连中院驳回后,王庆玉的代理律师王殿学对封面新闻记者表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包括了股东要求公司申请赔偿时,公司不申请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这是公司法中的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


   封面新闻记者日前从王殿学律师处获得了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该案的通知书。这份案号为(2018)辽委赔40号的通知书显示,经审查,王庆玉的申请符合立案条件,辽宁高院决定予以受理。


  (原题为《辽宁高院受理“王庆玉国家赔偿案” 此前申请12.7亿赔偿被大连中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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