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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21年前奸杀案值得商榷 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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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7 13: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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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21年前奸杀案值得商榷

来源:南方都市报



21年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河南新密奸杀一名8岁女童后潜逃,这起案件一度在当地引发较大恐慌,警方多次调查未果。直到2013年警方才通过DNA锁定嫌疑人为刘某某。今年3月,新密警方得悉刘某某在新疆克拉玛依一带活动,便通过当地警方将刘某某抓获。最高检察院官网近日发布消息称,虽然按照刑法规定,本案的20年追诉期限已过,但考虑到犯罪行为恶劣、后果严重,依法以涉嫌强奸罪核准追诉犯罪嫌疑人刘某某。(7月15日《新京报》)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刑法规定了4档追诉时效期限:某种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过了5年不再追究;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过了10年不再追究;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过了15年不再追究;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过了20年不再追究,如果20年后还认为必须追究的,须报请最高检察院核准。可见,前3种情形下的追诉权绝对消灭,只有最后一种情形下相对消灭。

    刑法还规定,追诉时效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像惯窃、惯骗,过一阵子再犯该种罪),或者继续状态(像非法拘禁、重婚,犯罪既遂后行为呈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犯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追诉时效中断,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追诉期间。

    本案报道称刘某某对女童先奸后杀,最高检仅以“涉嫌强奸罪”核准追诉,可能出于稳妥。当然,强奸致死同故意杀人一样,法定最高刑都为死刑,则其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至今已经21年了。刘某某此后又未连续出现强奸或杀人的行为,该罪也不是继续状态的犯罪,加上这20多年间刘某某又未实施其他犯罪,也不存在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情形。因此,20年的追诉时效期限届满,河南新密警方认为仍须追诉,依法层报最高检核准,在程序上似没有问题。

    可是《刑法》第88条另有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追诉时效延长,且为无限期延长。而新密警方2013年已通过DNA锁定了嫌疑人为刘某某,想必对刘某某也采取了网上追逃等措施,属于公安机关对刘某某已经立案侦查,此时20年追诉时效期限并未届满,即发生了追诉时效无限期延长的情形,虽然4年后才将其抓获,也应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新密警方对刘某某继续追诉无须报请最高检核准。当然,如果警方是在满20年后才通过DNA锁定刘某某,则需要报请最高检核准。

    为什么法律要规定追诉时效制度,不再追究超过某一时限的行为?我认为,至少有以下几点因素:

    一是出于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考量。现代法治认为,国家权力是有边界的,刑法为犯罪规定构成要件以及追诉时效期限,都是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以防止罪刑擅断,维护社会秩序。追诉时效制度对国家刑罚权设限,在故意杀人等最严重犯罪的追诉上还表现得不太明显,因为还有20年后经最高检核准可以追诉的可能,而5年、10年或15年追诉期限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是至为明显的。例如某甲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为15年,经过15年后司法机关才发现案犯为某甲,则国家对某甲的刑罚权已彻底消灭,最高检核准也不能再追诉。

    二是取证困难的考量。案件经过时间越久,有些痕迹可能消失,有些物证难以取得,有些证人已过世或已联系不上,或者对案情的记忆已经模糊,等等,这些客观现象都不利于对犯罪的证明,而刑事证明责任严格,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分层划线终结刑案的追诉即有必要。

    三是基于刑罚目的等因素的考量。国家通过剥夺罪犯自由等刑罚方式对罪犯进行改造,主要目的是预防罪犯再犯罪。如果某甲在15年追诉期间内夹着尾巴做人,未再犯案,等于自己把自己改造了,同在监狱服刑15年有一定意义的等效性,此时再给予其15年以下刑罚,有违刑罚的目的,也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不如把更多精力用于对现行犯罪的打击上。

    当然,替被害方复仇,以及平息民愤,也是刑罚的重要功能,像上述交通肇事逃逸致死案,15年以上时间的经过,被害方的复仇心理渐渐减弱,相关民众也逐渐淡忘此案,再追诉的价值确实小了。当然,不妨碍被害方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民法上有20年最长诉讼时效(不是追诉时效)期限,该期限还可以延长,且民事证明标准比刑事要低得多。

    总之,本案新密警方未执着于命案必破理念,发生呼格案那样抓不着嫌疑人就将报案人屈打成招等类似情形,而是尊重办案规律,“21年间对嫌疑人的追捕一直未间断过”,时机成熟时即破案了,还是很赞的。我国追诉时效制度也为此提供了保障。本案不是第一例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案例,目前已有好几起了,只是本案是否真的需要核准,确实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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