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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立法不能再搁置侦羁分离制度 20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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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1 09:4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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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立法不能再搁置侦羁分离制度


来源:南方都市报



公安部近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业界广泛关注。在日前由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办的“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与看守所法的制定”研讨会上,专家表示,意见稿体现出保障被羁押人权利的法治进步,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侦羁分离的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7月9日《新京报》)

    《看守所条例》已经滞后于法治建设的步伐,不适应司法新形势的要求,暴露出很多矛盾和问题。以位阶更 高 的《看 守 所 法》取 代《看守所条例》,旨在进一步明确看守所的功能和职责,完善看守所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理顺羁押关系,规范羁押行为,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彰显了对羁押工作的重视,顺应了司法改革的形势,具有很积极的法治意义。然而,《看守所法》的征求意见稿依然明确由公安机关管辖看守所,并未提及侦羁分离制度,令人遗憾、失望。

    前几年,看守所屡屡发生被羁押人意外死亡事件,被羁押人受虐待现象常被媒体披露。很多司法业内人士认为,刑讯逼供与公安部门享有侦羁合一的权力或便利也有一定的关系。诚然,这两年看守所的负面新闻少了,管理趋于规范,但相关的矛盾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化解,相关的问题和隐患还在。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及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一直在呼吁推行侦羁分离制度,将看守羁押权从公安部门剥离出来,交给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它部门,侦羁分离已经有了一定的民意基础。此番制定《看守所法》,不能再漠视民意,不能再回避、搁置侦羁分离制度。

    看守所是未决羁押机构,当前的司法办案是“以审判为中心”,看守所也应该从“以侦查为中心”模式下的辅助侦查、教育改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打击犯罪转变为依法规范羁押,促进依法侦查、办案,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推行侦羁分离制度,由公安等机关侦查,由司法行政或其他机关羁押,由检察机关监督,羁押工作呈现出独立性,各方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不仅不会妨碍公安机关侦查,影响侦查效率和办案质量,反而有利于增强侦查和羁押工作的适法性、规范性、文明性,遏制刑讯逼供,减少意外伤害,有利于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平正义,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管辖看守所不是一种权力和利益,而是一种责任,考量侦羁分离应该从法治建设的长远大局出发,而不能囿于部门利益或诉求,对此,无论是公安部门,还是立法部门,都该有理性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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